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
1:(略)
2:(略)
3:(略)
4:(略)
疑问1:(略)
回复1:(略)
问题2:(略)
事实依据:(略)
(1)项目负责人要求同时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通信工程师中级、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P)三类证书方可得满分6 分,三类证书分属项目管理、通信工程、信息安全三个不同专业领域,要求单一人员兼具三类跨领域专业高级中级证书,远超运维项目项目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需求,行业内普通合规供应商难以满足全部要求,本供应商仅能满足其中2项证书要求,直接丢2分;(2)技术负责人要求同时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网络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证书方可得满分4分,机电工程建造师侧重工程施工建设,网络工程师侧重网络运维,本项目为平台运维服务,无机电工程施工建设内容,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建造师证书无实际业务支撑,本供应商仅能满足其中1项证书要求,直接丢2分;
(3)其他成员要求具备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证书方可得满分6分,三项证书均为专业技术证书,要求其他成员兼具多类证书,本供应商缺失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工程师证书,直接丢2分。
综上,本供应商因上述评分条款的严苛设置,无任何主观过错情况下直接丢失6分,评分起点存在明显不公,且该证书要求与项目实际运维服务内容的匹配性极低,属于不必要的过高资质要求。
人员配备评分条款中部分证书要求与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不匹配,评分标准设置无实际依据。
回复2:(略)
项目负责人:(略)
技术负责人:(略)
其他成员:(略)
对“公平性”的复核:(略)
2、贵公司认为“机电工程专业建造师证书”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匹配。我方认为此观点存在偏差。本项目的采购标的虽是“服务”,但服务对象是包含大量机电、安防硬件设备的实体平台。运维工作必须对这些硬件设施的运行环境、安装规范、电气安全有深刻理解。“机电工程专业建造师”所考核的知识体系,正是处理这些硬件相关问题的重要资质证明。将其作为技术负责人的加分项,是为了确保运维团队具备“软硬兼施”的综合能力,是对项目“综合监控”属性的精准回应,而非无关要求。
问题3:(略)
1、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得2分;网络工程师中级及以上得2分,此项满分4分
3、其他成员具有:
(1)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得2分
(2)具有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证书得2分
(3)具有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工程师中级及以上得2分,本项满分6分。
事实依据:
1.人员证书要求过度堆砌,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不符,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通信工程师(中级)、CISP三类证书;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网络工程师(中级)证书。上述要求将多证书集中于一人远超项目正常履约所需的人员资质标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
2.变相以企业人员规模/证书储备作为评审门槛,排斥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受限于人员规模与成本,难以同时配备多名持有上述高等级、多领域证书的人员。招标文件将此类非法定强制、非项目必需的证书作为核心加分项,实质是以企业人员证书储备规模变相设置评审门槛,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与歧视,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不得以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3.评审因素设置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上述人员证书要求与项目质量、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不符合财政部(略)号令“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属于不合理的评审因素设置,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4、将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技术能力要求,强加于核心职责为统筹管理、协调保障的项目负责人,与管理岗位核心职责严重不符,属于职责错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项规定,招标人设定的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复3:(略)
1. 关于“证书要求过度堆砌,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不符”的复核意见
“凤阳县矿山综合监控管理平台”是一个集信息系统管理、数据传输通信、工业安全防护及前端机电设备监控于一体的复杂、综合性工业级平台。其运维工作绝非简单的软件维护,而是需要保障一个“软硬一体、数物融合”的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因此,对运维团队核心人员的复合型知识与综合能力有极高要求。
项目负责人需要统筹全局,其必须具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通信系统理解(通信工程师)和信息安全体系把控(CISP) 三个维度的知识储备,方能有效协调、管理和决策,应对平台跨领域融合带来的复杂挑战。这三项要求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胜任本项目负责人职责的必要且合理的能力画像。
技术负责人需要解决具体技术难题。“网络工程师”证书保障其核心的网络运维能力;“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则是对其理解项目中大量存在的监控立杆、供配电系统、设备机房环境等物理基础设施的专业资质要求,确保运维能覆盖从“比特”到“原子”的全链条。此要求与项目“综合监控”的属性高度匹配,是保障履约质量的关键。
其他成员的证书要求(系统集成、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运维)旨在构建一个技术全面、能力互补的团队,以应对平台各类子系统可能出现的故障,是保障服务可靠性的基础。
综上,招标文件的人员证书要求是基于项目的具体技术特点、复杂性和高标准服务需求而设定,是确保采购质量的必要措施,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以及“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规定。
2. 关于“变相以企业人员规模/证书储备作为评审门槛,排斥中小企业”的复核意见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旨在维护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权利,但并非降低技术和服务标准。本项目的评分标准是面向所有供应商的统一、公开、透明的能力衡量尺度,并未对企业所有制、规模或所在地进行限制。该条款考察的是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投入团队的专业配置能力,而非其公司的整体人员规模。任何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可通过合理配置资源来响应此要求。贵公司所称“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与歧视”缺乏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并未违反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3. 关于“评审因素设置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复核意见
财政部(略)号令规定评审因素应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如前所述,本项目所需的人员资质与能力,直接决定了运维服务的质量、可靠性和应急响应水平。将这些关键能力量化为一目了然的证书评分项,正是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该设置旨在引导竞争聚焦于服务质量和团队实力,恰恰是保障公平竞争、实现择优采购的核心手段,完全符合相关法规精神。
4. 关于“职责错位”的复核意见
现代复杂系统的项目负责人,其职责早已超越传统的“协调保障”。对于本技术密集型项目,负责人必须懂技术、懂管理、懂安全、懂通信,才能做出正确决策。将通信、信息安全等核心技术能力作为对负责人的要求,是项目成功的内在需求,是“管理”与“技术”在高层级岗位的必然融合,绝非“职责错位”。该设置符合项目实际,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
贵公司提出的修改方案(如降低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综合能力要求,将核心能力分散至普通成员)无法满足本项目对核心岗位人员的高标准、复合型能力要求,将可能导致中标团队能力结构失衡,无法保障项目运维质量。招标文件原“人员配备”评分条款的设置合理、必要,且已向社会公开发布,为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对所有投标人的公平性,不予修改。
更正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内容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五、附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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